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利霖健康教育促进中心(以下简称为中心)制度建设,规范工作行为,保证各类印章使用的严肃性、规范性、安全性,依据相关规定和本中心 《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北京利霖健康教育促进中心的印章包含公章、合同章、法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钢印。
第三条 以中心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、签署的合同协议、出具的单据票据等,须加盖中心印章方为有效。
第二章 保管及借用
第四条 公章、合同章、钢印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保管使用。
法人名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指定专人保管使用。
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,认真 管理印章,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印章。印章要 保持清洁,确保用印质量。
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如因故外出,应指定专人代管。 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,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,平日随用 随锁,节假日加封。
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区域,如遇特殊情况,中心工作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,应先向办公室或财务部提出申请,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。使用过程中 应妥善保管,以防印章损坏、丢失。外出办事后,应将印章 及时归还。
第三章 用印审批
第八条 公章、合同章、钢印使用须提交申请,经中心主任审批,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加盖。
第九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、协议等,须经经办人核稿、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后,方可办理签批手续,加盖中心印章。
第十条 法人名章使用须经理事长审批。
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使用要求参照财务管理规定执 行。
第四章 印章使用
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须在指定办公区域进行。由中 心分管人员对需盖章的公文公函、合同协议、证明申请等材料进行内容、格式、数量、流程方面的把关,确认无误后当面交公章管理员加盖公章,并在《印章使用登记本》上登记。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盖章业务。
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员须严格核对拟盖章资料的标题数量、时间日期、审批流程等关键信息,确认无误后方可用章。
第十四条 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张上盖章。
第十五条 严禁在任何文件资料中使用电子类公章。
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程序使用印章、违规使用电子印章、伪造印章的,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;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利霖健康教育促进中心负责解释。